江苏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健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省辖市以下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直属以及上述机关部门和群众团体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体现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等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四)分级分类管理原则;
(五)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公共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业界公认度高;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八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四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领导职务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具有副职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具有下级正职岗位三年以上任职经历。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从专业技术岗位到管理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
(一)、
(二)、
(四)、
(五)项规定,并且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任职经历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三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现聘在专业技术二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三级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
(二)担任四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现聘在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
(三)担任五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现聘在专业技术三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四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四)担任六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现聘在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
五、
六、七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五)担任七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应现聘在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或者在专业技术
八、
九、十级岗位上工作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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