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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山塘整治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瑞昌市山塘整治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山塘整治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江西省山塘整治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办法》、《瑞昌市县级小型农田水利“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瑞昌市山塘整治专项规划报告》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级及以上财政补助资金实施的山塘整治项目。

本细则所称山塘整治项目,是指对总容积在1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山塘的清淤、除险加固、完善配套主要附属设施的项目。

第二章整治原则

第三条山塘整治实行“谁所有、谁整治”的原则,财政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式予以扶持。

按照山塘的权属关系,由山塘所有者作为项目业主承担山塘整治的实施和管护,对项目建设的工期、投资、质量和安全等负责。

支持和鼓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对山塘进行整治。

第三章市政府部门职能

第四条山塘整治项目应当在市政府批复的山塘整治专项规划内。市政府对本区域山塘整治项目工作负总责,市水利部门负责山塘整治项目的技术指导、实施方案审批、工程质量监督、工程验收职能,市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本级财政资金投入、项目资金拨付、资金监管,配合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第五条市水利部门在山塘整治工作中,主要承担以下职能:

(一)研究制定山塘整治规划,并做好上级项目立项申报工作;

(二)根据中央和省级投资计划,提出年度项目计划安排原则和意见;并组织编制山塘整治项目的年度总体实施方案;

(三)牵头组织乡镇竞争申报项目工作,审查上报的项目及相关

1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

(四)加强山塘整治项目建设管理的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及牵头验收;会同财政部门开展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

(五)严格履行山塘安全综合评价、方案编制、项目设计、项目实施与管理、项目验收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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