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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昌市山塘整治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

浙水河〔2011〕75号

文件

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财政局:

为加快我省中小河流治理,规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将《浙江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细则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2011年11月30日印发

浙江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中小河流为集水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并已列入我省中小河流名录的河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治理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列入中央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要求,经水利部、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重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第四条省水利厅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管全省中小河流治理工作。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督促指导项目建设管理、绩效评价及工程验收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第五条中小河流治理实行绩效管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安排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所辖治理项目的行政责任主体,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各地应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中小河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或协调组织机构,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组织领导,地方配套资金的落实和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有关协调工作。

第七条各地应积极落实中小河流管护机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以项目建设为契机,以中小河流为单元,明确或组建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中小河流管护机构,明确管护人员。中小河流管护机构应积极参与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并切实承担好建后管养职责。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八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行前期工作责任制。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项目前期工作领导责任人、技术责任人、责任科室等责任单位人员,并报送省水利厅备案。项目所在地政府要落实和保障前期工作经费,加大前期投入,保证前期工作质量,加快前期进展,加强项目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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