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及思考
当前税务系统职务犯罪预防浅析
2011-12-2308:38:00
向劲松
税务机关是国家授权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部门,肩负着为国聚财的重任,代表国家行使税务管理、税款征收、对社会财富实行再分配的权力。作为行使这种税收执法权的税务人员,是联系征纳双方的纽带,是税收政策直接的执行者。近年来,税务部门虽然通过改革税收征管体制,加强分权制约,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提高队伍素质等一系列措施,使税务部门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有很大提高,但同时一些税务干部在执行税收政策过程中为了私情私利,违背职业道德,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挪用私分税款、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情节较为严重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危害了社会经济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一步规范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有效地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此做一浅析。
一、税务部门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近年来,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时有发生,也为税务干部敲响了警钟。究其本质,可以看出,目前税务人员违法乱纪和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滥用行政管理权。多发生在基建工程招标发包、大宗物品采购、经费管理以及人员调入、干部选拔任用等环节,主要表现有调入提拔干部收受贿赂、采购收取回扣、贪污挪用私分公款等。如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案、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原局长肖占武案等等,都是滥用行政管理权谋取非法利益的典型案例。
2.滥用税收执法权。多在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处罚等环节发生。一是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或擅自降低税率,改变税目,或给纳税人开具发票而不征税款;二是积压、截留国家税款。发现较多的是一些基层税务所(分局)负责人伙同会计人员违反国家关于税款征解入库规定,收税不解税,将本年(月)度实际已征收的税款积压转下年,冲抵下年度税收任务,造成国家对税款暂时失控;三是收关系税、人情税。任意降低税率,缩小征收范围或擅自不加收滞纳金,在税收上照顾熟人亲友或为行贿人在税收上谋取非法利益;四是挪用税(公)款。从挪用的具体对象来看,主要是挪用税款、纳税保证金及办公经费;从挪用的手段来看,主要有涂改完税证存根联、报查联的开票日期;跳号开票,不按税收票款“限期限额”的双限规定结报入库,结报一部分票款,挪用一部分税款;五是利用职务或职权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和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谋取非法利益。
3.“不作为”引起的失职渎职犯罪逐步显现。目前一些税务干部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认为只有“为”了才可能犯罪,“不为”就不会犯罪,殊不知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很多“不作为”都涉嫌失职渎职犯罪问题。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限主要是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职责,也属于行政执法人员,而有的税务执法人员,因一己之私或图一时之利,将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却不知此行为也触犯了我国刑法。而另一方面,有些地方的个别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因而得到法律的制裁。
二、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第一,税务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多发生在基层。由于基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收第一线,直接掌管各项税收业务,与纳税人、纳税单位紧密联系,从而使某些纳税人产生“税官”有权的思想,继而下功夫拉拢腐蚀税务干部。同时某些基层税务干部在工作中也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产生了“长官意志”、“特权思想”,导致了各类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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