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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

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核技术应用项目相关程序

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10-11-06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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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

二、办理对象

江苏省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

三、审批权限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活动种类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包括受国家环保部委托):

1.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

2.销售放射源,使用Ⅱ、Ⅲ类放射源,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

3.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

4.医用短寿命甲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受省环保厅委托,负责辖区内以下活动种类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颁发:

1.使用Ⅳ、Ⅴ类放射源;

2.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

3.拥有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一个辐射工作单位生产、销售、使用多类放射源、射线装置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只需要申请一个许可证。

辐射工作单位需要同时分别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证的,其许可证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四、许可证申领材料辐射工作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时,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含台帐明细登记表),并附电子版本;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

4.单位成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正式文件;

5.基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检修维护制度、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使用登记、台帐管理制度;

6.人员培训计划、个人剂量和辐射环境监测方案;

7.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8.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其它相关要求

单位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时应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一式5份,其他相关材料各1份,并按以上审批内容的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

五、许可证审批

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许可材料,辐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市或县(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预审;由省辖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的许可材料,辐射工作单位所在地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预审。审批部门在接到合格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需要组织现场审查,现场审查时间不包括在20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

六、许可证管理

(一)许可证变更

辐射工作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许可证正、副本

原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换发许可证。

(二)许可证重新申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1.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三)许可证延续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2.有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4.许可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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