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
附件:1《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
市局辐射科负责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使用Ⅳ类、Ⅴ类放射性同位素、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重新申领、变更、延续、注销和补发的审批和办理。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环保总局31号令规定的许可证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1、改变《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2、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
3、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及《射线装置使用许可证》,需要向环保部门换领《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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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