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辐射安全许可证.
辐射安全许可证
一、许可事项
(一)销售、使用Ⅱ类、Ⅲ类、Ⅳ类、Ⅴ类放射源的许可;
(二)生产、销售、使用Ⅱ类、Ⅲ类射线装置的许可;
(三)销售、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许可。
二、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三、实施机关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四、许可凭证《辐射安全许可证》
五、许可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六、需提交的材料
(一)《辐射安全许可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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