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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省部级困难劳模补助资金使用与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6-12-28编辑:master来源: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部级困难劳模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根据《湖北省省部级困难劳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鄂财建发[2004]26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困难劳模补助金是指省人民政府为帮助我省部分省部级困难劳模解决暂时生活困难,按年度由省财政纳入年度预算,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拨给各地财政的专项资金。省总工会负责全省省部级困难劳模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省部级劳动模范是指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对省部级以上离退休劳动模范实行荣誉津贴的决定的通知》(鄂工发[2001]10号)中所明确的湖北省劳动模范、部级劳动模范、军队系统先模人员以及外省、市、自治区调到我省工作的省部级劳动模范(需由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出具相关证明)。

第四条补助的范围。省部级困难劳模补助分为定期补助和不定期补助。

(一)定期补助的范围。凡本人月工资收入(含离退休养老金)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在职和离退休省部级劳模,均实行定期补助。发放对象仅限于有工资收入的职工劳模。

(二)不定期补助的范围。对因劳模本人或由劳模抚养及赡养的直系亲属因就学、患重病和遭受意外灾害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申请不定期补助。申请不定期补助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工会逐级审核汇总后,报省总工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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