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省部级困难劳模补助资金使用与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湖北省省部级困难劳模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省直管市、林区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单位、各大型企业工会:
根据省政府与省总工会联席会议精神,省政府同意对工资收入较低和生活特殊困难的在职和离退休省部级劳动模范进行困难补助。为了做好补助工作,加强对补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把补助工作落到实处,现将《湖北省省部级困难劳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各地各单位,请按此办法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章)湖北省总工会(章)2004年8月25日
湖北省省部级困难劳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体现省委省政府对广大劳模的关心和爱护,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与省总工会联席会议纪要的通知》(鄂政办函[2004]17号),切实做好湖北省省部级困难劳模的补助工作,加强对困难劳模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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