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辽宁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根据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辽宁省《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和《辽宁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或者我省有关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桥涵、隧道和渡口。
第三条
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总责,并管理、考核下属交通行政部门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四级保证体系。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责任。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明确质量安全责任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签定责任书。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目标。所有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和质量安全指标满足要求,工程质量鉴定合格率达100%。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有关要求向社会公示。工地现场设置公示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标准、投
资额、各从业单位及联系人、监督人员、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及工程质量安全主要控制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应按照质量通病治理和“平安工地”建设活动等要求,深入开展各项质量安全活动,推行精细化、标准化管理,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交通行政部门职责
第八条
省交通行政部门依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全省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指导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督促市、县交通行政部门履行质量安全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事故。
第九条
市(扩权强县)交通行政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监督、指导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政策和工程技术标准,明确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各方质量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检查指导县交通行政部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交通行政部门在同级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应成立质监组织(县质监机构或县交通局内设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质监人员必须满足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技术专业要求;重点规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质量安全行为,接受上级部2
门工作指导,组织本地区日常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对辖区内农村公路项目参建各方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三章质监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各级(省、市、县)质监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监督责任。采取“省质监机构指导、市质监机构管理、县质监组织监督”的监督管理模式,省、市、县三级质监机构按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省质监机构负责履行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职责,对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实施抽查,指导市质监机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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