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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以下简称“院”)车辆管理,规范公务车辆的配置、使用和维护保养,更好地为院各项工作服务,根据《总部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车辆指院的各类机动车辆。

第二章调度管理

第三条院综合部是院车辆的主管部门,负责院车辆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

第四条综合部车队队长负责院公务车的日常管理和调度。

第三章配备和使用原则

第五条院领导班子配备管理车辆,保证工作需要,不固定给个人。主要负责人配备的公务车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价格28万以内的轿车;其他负责人配备的专用公务车为排气量2.0升(含)以下,价格28万以内的轿车。

第六条若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若院领导班子更新公务用车必须按照配备标准购置。院负责人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年限仍能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第七条达到更新更换下来的车辆经过修理,改作市内短途使用,累计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累计行驶超过20万公里,或达到报废条件的,申请报废。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八条院所有车辆由车队队长指派专人驾驶及负责日常安全检查、维修、保养等,要求车容要保持整洁,车况良好,每季度车队对院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专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第九条院所有车辆的证明、车辆的年检、车辆保险、车船使用税等事务统一由院车队管理。

第十条车上各种备件、工具、灭火器等物品,应配备齐全。车辆钥匙要妥善保管,如有丢失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车队队长报告,并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一条院员工因公外出用车须提前填写用车申请单,由车队队长依工作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申请,不得派车。一个人出差原则上不予派车;出差时间超过半个月也不予派车(勘测除外)。市区内办公用车,根据车辆情况派车。

第十二条院级领导用车外,各车辆在未出差出海口辖区时,一律将车停在院办公楼的停车位上。

(一)司机无论何时出差回来(海口),必须把车开回停放在院停车位,把车钥匙交给门卫,并及时向队长汇报。违者警告并罚款100元一天。第二次违反者,罚款1500元;第三次违反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如有接待任务,接送客人、会务、特殊情况经主任、队长同意,可开车回家听从安排

第十三条院领导出差或休假期间,其公务车将作为公务机动车辆统一调度使用。

第十四条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具有驾照和熟练的驾车技术。车队队长要建立驾驶员安全行车档案,记录安全行车、违章行为及奖惩资料。

第十五条各部门兼职司机可以代替出车,兼职司机的审核认定和行车待遇:

(一)由综合部定期组织对推荐(含自荐)的兼职司机人选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明确兼职司机的行驶范围,将兼职司机审核表报院领导批准后列入兼职司机使用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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