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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办法

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了新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及相关政策同时废止。该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该办法执行。新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与旧办法主要有以下区别:

一、由原来自行申报扣除和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清单申报项目,相当于旧办法的自行计算扣除内容,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专项申报项目,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二、提出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概念。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法定资产损失是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57号和新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例如企业的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就可以按规定申报扣除。

三、增加以前年度未报损的处理规定。对于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追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特殊原因的,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以前年度多缴税款只能是抵扣而不能退税。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即只在申报年度扣除,不能追补扣除。

四、资产损失扣除范围适当扩大。增加了无形资产损失、各类垫付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损失等范围。此外,新《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五、增加汇总纳税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既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总机构对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总机构将分支机构资产捆绑打包转让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除上述区别外,新办法还明确要求企业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关检查。

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了新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明确了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同时废止。该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该办法执行。

新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与旧办法最大的区别:一是由原来自行申报扣除和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扣除。清单申报项目,相当于旧办法的自行计算扣除内容,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专项申报项目,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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