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最新精神
一、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主要变化点
1、审批制改申报制
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老文件是使用审批,现在改成申报了。不过还是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申报。由于名义上取消了审批,原来自行计算扣除的改叫“清单申报”,原来需要审批的改叫“专项申报”。
2、资产损失范围扩大了,体现了国税办函(2010)535号精神。
新文件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不再强调与收入有关,也就是说未使用的资产、不产生应税收入的资产发生的损失也可以扣除了。在资产定义的列举中也多了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无形资产三种。
3、降低了坏账损失扣除门槛
新文件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这比原来的“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的规定,明显降低了要求。
4、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的概念性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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