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三条
凡农业部审批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本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地方及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条
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按照《农业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计发[2014]78号)组织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条件和内容
1第六条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
(三)土建工程质量经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六)工程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
(七)编制了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由当地审计机关审计。必要时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委托中介审计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
(未完,全文共2641字,当前显示86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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