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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基地实施细则(草案)

出境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管理细则

第一条根据《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出境蔬菜种植基地(简称蔬菜基地)的备案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出境蔬菜生产企业或出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向其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基地的备案。

第四条申请对基地备案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人资格企业;

(二)具有对基地的合法管理权限;

(三)具有与基地业务相适应的管理能力,设有植物保护管理制度,有足够的植保员;

(四)具有对基地的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农药采购、保管、发放、使用及残留控制等内容;

(五)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企业提出申请备案的蔬菜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蔬菜基地周围环境无污染源;

(二)蔬菜基地种植面积至少300亩;

(三)蔬菜基地应至少有一名专职植保员,其应经过有关部门培训,具有农学、植物保护和农药使用的基本知识,负责蔬菜基地的病虫害防治、农药安全使用和农药残留的统一管理;

(四)有健全的农药管理制度,其应当包括专人负责的农药保管、发放、施用,有农药残留控制措施、专门的农药存放场所,以及所有与农药使用有关的记录信息;

(五)有严格的田间管理制度;

(六)有蔬菜病虫害发生与防治的报告制度和相关记录

第六条企业申请蔬菜基地备案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

(二)企业合法管理基地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如经过公证的基地使用或承包的有效证明、租地合同或与农民签订蔬菜种植合同的复印件等;

(三)蔬菜基地安全用药管理制度、田间管理制度及蔬菜溯源制度等相关材料;

(四)蔬菜基地负责人、植保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蔬菜基地平面图;

(六)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七条检验检疫机构自受理企业提出的蔬菜基地备案申请后30天内,对经考核合格的予以备案。

第八条备案有效期三年,期满前三个月应重新申请备案。

第九条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对基地备案资格的企业及基地变更备案内容的,应提前三个月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变更。

第十条企业负责对蔬菜基地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确保:

(一)对蔬菜的生产活动在企业的有效监管之下;

(二)符合第五条的条件;

(三)农用化学品的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使用管理;

(四植保员必须做好蔬菜基地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技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记录,病虫防治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五)蔬菜基地不得使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禁用的农药,并参照《出境蔬菜禁用农药名录及不适用农药的指导名录》(附件)合理选用农药,蔬菜必须在农药安全间隔期后采收,保证出境蔬菜用药安全

第十一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获得蔬菜基地备案资格的企业实行监督管理:

(一)对蔬菜基地的合法管理权限是否有效;

(二)管理能力是否与蔬菜基地业务相适应;

(三)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专职植保人员;

(四)对蔬菜基地的管理制度是否合理并得到有效实施;

(五)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在企业对基地日常监管的基础上,检验检疫机构采取不定期抽查、年度审核和复审相结合的方式对基地实施监管:

(一)企业对蔬菜基地日常监管的能力和效果;

(二)是否符合第五条的条件;

(三)蔬菜基地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植保员;

(四)蔬菜基地农药使用管理情况;

(五)蔬菜基地病虫害的发生及防治情况;

(六)蔬菜采收情况及加工出口记录;

(七)蔬菜的农药残留自检和自控情况;

(八)抽取样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

(九)其它应当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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