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备案细则
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注册商品条码
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加强相关备案(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备案”)与管理工作,保护合法使用商品条码企业的权益,促进我国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和质检办法函[2008]67号《关于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经备案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产品标识上应标有集团公司的名称。集团公司备案是指由集团公司就相关使用行为向我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做出书面报告、提交相关资料,由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并保存以备考查的必要手续。
第三条
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在其自主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应按《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四条申请备案时应出示和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1.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备案登记表》、《子公司产品备案申请表》;
2.3.子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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