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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问题研究

劳务派遣工的“同工同酬”如何确保

——莫名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实施来经历四年,于2012年中央政府启动修法程序并且列入年度立法计划。修改根本原因劳务派遣工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大部分企业超三性用工岗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全国总工会的2011年的一份调研报告截止2010年底劳务派遣工已经超过6000万、全国劳动者2亿,劳务派遣工占劳动者人数马上就快占一半人数。

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劳动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等法规的出台。在很多企业看来劳动合同法中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回到了铁饭碗,“仲裁不收费用”会增加劳动争议。在加上某些大型的劳务派遣公司的鼓吹。很多企业觉得增加了用工成本。从“企业”要赚钱的角度讲企业正好需要需找这样的一个空间。

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总共短短不足十条规定,法律在每个人理解里面也是各不相同。

比如。“一般”、“应当”这些词汇在很多人理解里面都是建议性文字。在加上执行的时候甚至觉得这些都是建议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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