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中的同工同酬问题研究
劳务派遣中的法律问题
劳务派遣是怎么回事。在劳务派遣中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看两则案例。
案例1
徐某—肯德基—时代桥公司
案情。在肯德基工作了11年的徐某,因工作中的疏忽被肯德基辞退。徐某起诉要求肯德基支付自己的当月工资和2万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与时代桥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确立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后徐某作为时代桥公司的职员被派遣到肯德基工作,但在他和肯德基之间并没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判决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法理。本案存在三方劳务派遣关系,即劳动者(徐某)、用工单位(肯德基)与劳务派遣单位(时代桥公司)。在劳务派遣关系中,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依据与接受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遣到接受派遣单位工作。根据《劳动法》规定,徐某应向劳动合同相对方,即时代桥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2
张某—某建筑公司—农民工整建制队伍
案情。农民工张某在某建筑公司打工近16年,2004年6月公司让其待岗后一直未安排工作,未给付任何补偿和未缴纳三险。张某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为其补缴三险。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建筑公司与“农民工整建制队伍”签订有《建筑劳务合作合同》,约定由整建制队伍提供劳务人员,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费。但谁给劳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双方未约定。该合同后所附《外地施工企业职工花名册》中,有张某的名字,但经核对与本人身份证不符,系事后加上。故法院认定,张某与建筑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决建筑公司为张某缴纳养老及失业保险。
法理。本案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动,被告也向原告支付了工资,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某建筑公司为使原告的用工合法化,临时将其加入整建制劳务队伍中的做法是错误的,且整建制队伍并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建筑公司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劳务派遣与传统劳动关系最大不同:雇佣和使用分离
(未完,全文共2590字,当前显示836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