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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改革与农民工市民化的路径

李强胡宝荣

2013-3-1214:30:51来源:《社会学评论》(创刊号)2013年第1期

当前我国城镇化和市民化发展进入了新阶段、新时期。合理有序推进城镇化,不断促进人口市民化,不仅是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个基本条件。而这其中,自然离不开户籍制度改革的推动。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强调:“加快改革户籍制度,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户籍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人口管理制度,应当说是一切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不仅中国存在户籍管理制度,国外同样也有类似的政策和方法,①而且功能也都基本相似,大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口信息登记,二是人口迁移管理。在国外,户籍制度多称“民事登记”、“生命登记”或“人事登记”②,其功能主要在于人口信息的登记和管理,登记内容十分详细,管理特别严格;而在人口迁移管理方面相对宽松,迁移基本自由,一般很少进行限制。

我国的户籍制度在人口迁移的管理方面十分严格。居民必须达到迁入地的一些准入条件后,凭迁出地有关部门核发的准迁证,方能予以迁移;在此之前,居民的各项社会福利和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也正因为如此,户籍制度在我国城镇化和市民化的过程中一种有着核心的地位,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直接而又深远影响。

一、我国户籍制度的形成与问题

在中国,户籍制度古已有之,最早可追溯到周朝。《史记》中记载,周宣王“料民于太原”,其中“料民”即是清查统计人口的意思。后来,虽然形式不断变化,但户籍制度一直以来都是历代王朝的一项基本社会管理制度。其功能主要在于加强人口管理,进行人口统计,作为分配土地、征收赋税徭役的重要依据,所谓“人户以籍为定”。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主要是在新中国成立后才逐步建立的。建国以后,伴随社会公共秩序的恢复重建,户籍制度也开始逐渐形成。户籍制度的建立,最初是从城市开始的。1951年7月公安部颁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即开始对城市居民进行户口登记。到了1955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才正式将户口登记和迁移管理扩展到农村。

195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颁布,第一次明确提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确定了我国城乡二元的户籍划分。该《条例》中还规定:“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城乡户口迁移和变动的程序,而且限制了城乡户口迁移和变动的可能。

但是,该《条例》在限制人口向城市流动方面的功能,应当说是在“三年困难时期”以后才得以真正执行。“三年困难时期”造成粮食严重短缺,出现了大范围的饥荒,使得大量农村人口开始向城市流动;与此同时,城市的商品粮供应也出现了全面紧张。于是,国家开始全面控制和压缩城市人口,一度出现了“逆城市化”阶段。为了控制城市人口,1963年公安部开始以是否吃国家计划供给的商品粮依据,将户口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第一次使城乡二元的户籍划分有了真正的可操作性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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