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六监狱围墙竣工总结
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项目负责人(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建设单位(公章)年月日
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原始文件篇二:【浙江】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填写实例)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名称:#安置房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验收时间:
编号:□□□□□□□□□□□□□□□□□
注。各责任单位必须填写工程最终结论的定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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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报告#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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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篇三:浙江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样本.doc浙江省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名称:
项目负责人(签名):
法人代表(签名或盖章):
建设单位(公章)年月日
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原始文件篇四: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1999〕16号文《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规范竣工验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省政府《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验收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的一个必要程序,是项目从建设实施转入生产或交付使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必要手续,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工作,检验项目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能否投入正常运行并生产符合设计要求的产品或提供合格服务的重要环节。
任何建设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条我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公用,民用建筑项目和外商投资的工业项目可参照本办法从简办理。
第四条项目工程竣工质量综合评定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第二章竣工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综合管理,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第六条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审批权限内项目和国家有关部门委托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或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委托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地计划、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地计划、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审批权限内项目,或省计划与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章竣工验收的依据和要求
第八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1、审批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2、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3、审批部门批准的变更设计、修正概算等文件。
第九条竣工验收的条件:
1、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
2、项目经试运行,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
3、国外引进项目或设备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负荷调试考核,并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4、环保、职业安全卫生、防疫、消防等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设计要求,并能与主生产装置同时投入使用。
5、生产流动资金已落实,生产准备工作基本完成,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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