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养蜂业风险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养蜂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最大的农业弱势产业。为了探索保护蜂农利益的风险保障机制,增强其抵御的自然灾害和事故和风险能力,提高蜂农的组织化程度,促进蜂业产业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救助坚持“民办、公助、自愿、互助”的原则。风险救助资金由省蜜蜂产业协会按照政府拨一点,蜂业企业出一点,蜂农自己承担一点的“三个一点”原则筹措。
第二章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风险灾害救助实行会员制救助的对象必须是参加省蜜蜂产业协会或各市(县、市、区)蜂业协会的本省蜂农会员。第四条风险救助的范围:救助对象在生产一线期间遇到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火灾等)和突发性重大灾难事故(如车祸、非法伤害等)造成人员伤亡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得不到合理赔偿的。
遭受灾难事故风险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一等灾难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上损失的;二等灾难事故:造成人员受重伤或经济损失在五万元以下三万元以上损失的;
三等灾难事故:造成人员受伤住院和经济损失在三万元以下八千元以上损失的;
第五条由于申请的救助对象自身原因或违法违规所造成的灾难事故和遭受的经济损失不在本救助范围之内。
第三章风险救助资金的筹措和管理
第六条省养蜂业风险救助资金来源:
(一)争取政府资助;
(二)会员会费:
1、参加养蜂业风险救助的企业会费交纳标准:企业会员按本企业与蜂农订单确定的蜂群数首次按每群2元交纳,以后随蜂农与挂钩企业的订单蜂群数增加,增加部分也按每群2元追加交纳;
2、参加养蜂业风险救助的蜂农会员会费交纳标准:按与龙头企业确定的订单确定的订单蜂群数每年度按每群0.5元交纳;
(三)社会赞助;
各地蜂业协会开展养蜂业风险救助的也可按照上述渠道积极筹措资金。
第七条参加养蜂业风险救助的蜂农可通过订单蜂业的龙头企业直接参加省蜜蜂产业协会组织的风险救助,也可以参加当地蜂业协会组织的风险救助,但只能参加一方。
第八条参加省养蜂业风险救助的蜂农和企业双方必须在年度内按本《办法》第六条第
二、三款规定共同交纳风险救助资金,协会出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会费收据,年度内才可享受风险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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