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商务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清单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授权组织:行政机关
(二)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五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监督管理工作。”
2、《甘肃省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市、州(地区),县(市、区)酒类商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酒类商品管理工作。”
3、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4、《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家畜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区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畜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5.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6、商务部《直销管理条例》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7、商务部《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8、商务部《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9、商务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10、商务部《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进行风险预警,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11、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二、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臵
商务局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市场运行和规范流通秩序的政策法规,促进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开展经济合作;负责组织协调反倾斜、反补贴的有关事宜和组织产业损害调查;负责组织实施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等。
三、行政执法依据目录行政法规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
1998年1月1日
2、直销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5年12月1日地方性法规
1、甘肃省酒类管理条例甘肃省人大2000年9月23日
2、甘肃省家畜屠宰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2005年11月1日部门规章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
2006年1月1日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12月6日
3、典当管理办法
商务部2005年4月1日
4、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5年1月1日
5、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5月1日
6、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11月15日
7、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2007年5月1日
四、行政执法依据具体分类
(一)行政许可
1、酒类备案登记审核法律依据:
⑴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未完,全文共7940字,当前显示142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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