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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县商务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清单

执法依据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

第八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第四十一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三)…………

2、《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鲁外经贸外经字〔2004〕723号

经营企业不得以旅游、商务签证等形式外派劳务人员,不得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代理外派劳务业务,不得接受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挂靠”经营或承包经营。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经营公司可采取直接招收方式,自行组织招聘、选拔、培训和派遣劳务人员,也可采取委托招收方式,委托各外派劳务基地县或专业基地代为招收外派劳务人员,但不得授权或委托个人代为招收劳务人员。

3、《商务部关于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4〕473号

经营公司跨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直接招收劳务人员,须将经营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审查意见报劳务人员所在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按规定须由商务部立项审查的项目,应将商务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报劳务人员所在地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如委托其他企业或单位跨地区代为招收劳务人员,还须提交《委托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协议》和《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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