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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

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宁劳社就〔2006〕2号

window.google_render_ad;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各产业集团(公司)、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实施《劳动法》和《行政许可法》,加强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行为,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现将《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十三日

南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并依法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当遵循科学合理、规范用工管理和平等协商自愿的原则,切实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

第五条申请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科学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合理制定职工就餐、防暑降温、医疗救护等工作办法,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与企业工会和劳动者集体协商一致。企业有主管部门的,相关办法应当先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企业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依法合理调整其工作时间和生产定额。

企业不得强令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更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超标准延长工作时间。

第七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管理权限,具体负责相关企业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事务。

第八条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不定时工作制的基本规定

第九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企业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工因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第十条不定时工作制可适用于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人员: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营销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点,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十一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保障职工休息休假权利。

第三章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基本规定


(未完,全文共4061字,当前显示130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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