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革
佛山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落实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规范财政扶持资金管理,保障我市试点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预„2012‟280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预„2012‟12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的通知‣(粤财法„2012‟102号)等有关规定,本着“方便企业申请、方便财税部门审核拨付和有利于操作”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是指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为保障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而设置的过渡性政策扶持资金。
1第三条【适用范围】
佛山市范围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拨付、清缴和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扶持对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扶持对象是指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下同)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旧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下同)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月平均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我市试点企业。
第五条【使用方式】
从2012年11月1日起,对我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确因新旧税制转换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实施。
第六条【资金分担】
市、区分别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本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负增加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
财政扶持资金由省、市、区按照现行税收分成比例进行分担,即属于省级与市区共享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增加的税负由省、市、区按照50:5:45比例负担。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七条【职责分工】
市和区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是负责财政扶持资金的受理申请、审核拨付、年度清算、监督检查工作的机构。其职责分工如下:
(一)区国税局负责受理本区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试点改革后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协助区财政局督促试点企业根据年度清算结果退还多拨的财政扶持资金。
(二)区地税局负责审核本区企业试点改革后按照旧税制规定计算的营业税。
(三)区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经本区国税局、地税局审核的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并将相关资料上报市财政局;向试点企业预拨财政扶持资金;完成每季度资金拨付工作后,向市财政局报送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情况报告;组织开展年度清算,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及时根据年度清算结果向试点企业办理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和追缴等工作。
(四)市国税局主要负责指导各区国税局的相关工作。
(五)市地税局主要负责指导各区地税局的相关工作。
(六)市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汇总各区财政局已审核的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并统一上报省财政厅。
2.根据省财政厅的财政扶持资金批复,把批复意见下达各区财政局。
3.汇总每季度各区的财政扶持资金审核拨付工作情况,上报省财政厅。
34.汇总各区上报的年度清算结果,统一上报省财政厅。
5.审核各区财政局与试点企业的年度清算结果后,将省、市本级应负担比例的财政扶持资金通过年终清算方式下划给各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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