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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分析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6年8月9日08:16四川消防总队(查阅次数: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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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的颁布及实施,对确定消防工作职责、加强消防工作落实、强化消防监督管理、促进火灾隐患整改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纵深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消防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采用市场经济思维方式和指导原则对现行消防管理机制做出相应调整成为必然,因此,对新形势下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作必要的分析思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消防监督体制严重滞后

目前我国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仍沿用“无所不能”的“大包大揽”式微观管理模式,这种监督机制、工作方法虽几经改革,但仍明显带有计划经济时代的烙印,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由于体制的原因,一方面消防监督机构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到职责范围外的事务性工作中去,不能从深深介入的微观消防监督领域中撤退出来,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监督职能不能得到有效体现,越俎代庖的现象突出;另一方面致使有的执法人员在思想上往往或多或少地存在一种“临时工”观念,认为“消防”这碗饭吃得饱、吃不老,工作中有时不求过得硬、只求过得去、得过且过,平时自觉深入专研本职业务较少,进取心不强,以致对消防专业知识、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有些执法人员不能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办事,而是凭老经验和主观意志办事。

(二)监督执法的法律依据存在较大缺陷

应该说,以《消防法》为主的消防法规体系日趋完善,但目前还存在不少立法的“空白点”,一些必须与《消防法》配套的规章有待制定。对于消防行政处置程序、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消防设施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消防设施检测维护等问题,目前只有地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作为执法的依据,因此在实际消防工作中遇到许多具体问题:如《消防法》第8条规定了城市人民政府在消防规划方面的责任,但没有规定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的相应法律责任,造成部分地区的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不落实;第10条对建设行政部门发施工许可证只有禁止性规定,而对其违规发放施工许可证的行为却无对应的法律责任规定,造成部分工程未经消防审核或审核不合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仍发给施工许可证,给新建项目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再如消防法规对许多违反《消防法》的行为的责任追究所设置的前置条件不太妥当,这种规定只从形式上满足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在实践中难以操作,不利于整改火灾隐患,容易造成理解法律条文上的偏差,致使违反法律程序现象的发生。

(三)一些审批权的废止,将给管理工作留下真空,出现失控漏管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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