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
附件1:
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工作,依据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湖北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中央财政支持或省级财政支持开展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
第三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是指采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等对已破坏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修复治理的工程项目。主要治理因矿产资源开采等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泥石流,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等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第四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质量验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承担我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园林绿化等不同类型工程的可联合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共同承担。
承担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甲级相应资质,
1承担省级财政支持项目必须具有乙级以上相应资质。
第六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行分级管理制度。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中央财政支持项目的立项申报、省级财政支持项目的审批,负责组织省级以上财政支持项目勘查、设计的审查、竣工验收,负责项目的监督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申报、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或专门成立的项目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在我省从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工作的单位,应在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和项目登记。
第八条对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立项与申报
第九条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中央和省级财政支持开展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和重点治理区范围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有关政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治理目标明确,治理技术科
2学,实施计划可行,投资测算合理。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年度计划,并按计划申报。
第十条成功申报省级以上财政支持的项目,实行项目经费补助制度,勘查(含调查)项目补助不低于50%,治理项目不低于30%。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由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申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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