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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仓储类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清单(通用版本)2016.7.20

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审批和换证工作的通知

丽安监管„2006‟89号

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自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各地安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相关工作,初步规范了危险化学品经营秩序,改善了安全经营条件。截至2006年7月底,我市已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599份(包括经营范围为成品油、剧毒化学品的甲种经营许可证175份),其中将于2006年12月31日前期满的373份(包括经营范围为成品油、剧毒化学品的甲种经营许可证83份)。为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和换证工作,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危化„2006‟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换证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设立企业的经营许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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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

8、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安全评价报告(包括安全评价机构对整改落实情况的核实确认意见,下同);

10、经营(储存)场所平面图;

11、企业外设的经营、代理单位应提供企业的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现有企业的经营许可证期满换证工作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2、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场所(储存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5、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6、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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