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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操作规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0.3~3公顷以下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

一、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4、《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5号);

5、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

6、《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7号);

7、《广西壮族自治区具体建设项目供地审批办法》(桂国土资发〔2001〕60号);

二、实施对象。申请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企业。

三、受理部门。由市行政审批大厅或者各分局窗口受理。

四、实施主体。由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报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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