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操作规范
广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纳工作规范
出纳工作是财会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管理工作中占据重要位置。为加强及规范出纳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我市农村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我市农村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一、总则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会计核算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出纳员。
(二)从事出纳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出纳人员的任免管理,由集体经济组织聘任,并报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部门备案。
(三)出纳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一是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二是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三是保管好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四是保管好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
(四)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五)出纳员的义务与权利出纳要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经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
2、不断学习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知识,提高业务技能和服务本领;
3、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当好“公仆”,不刁难服务对象;
4、保管好有关证券、印章、票据、现金等;
5、主动接受会计和民主理财小组对现金及存款的监督检查,确保无长、短款现象出现;
6、库存现金不得超过核定限额;
7、保守集体经济组织的财经秘密;
8、克已奉公、公正廉洁、不贪不挪,自觉抵制腐朽思想侵蚀;
9、勇于同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斗争。出纳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无故更换;
2、参加业务知识的培训;
3、参与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制订,对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4、在现金收、付前后,核查票据内容;
5、拒绝受理与财务管理制度相悖的业务;
6、向上级主管部门客观地反映情况;
7、提出申诉和控告;
8、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辞职。
(六)出纳人员的基本要求:
1、具备财会专业基本知识,并具有出纳实务的处理能力。
2、有较强的数字运算能力。
3、要有较强的保安意识和相应的保安常识。
4、要有较高的法纪水平和守法意识。
5、要有较高的职业道德修养。
(七)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姻亲关系。
二、现金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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