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深圳就业办事指引
外国人就业办事指南
2008年04月28日
一、内容
省劳动保障厅审批外国人在省直、中央厅局级驻穗单位和在省劳动保障厅立户单位就业,签发《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
二、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三、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一)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需提交资料1.聘用申请报告;
2.聘用意向书;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拟聘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5.拟聘外国人的履历证明或技能资格证明;
6.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备注。上述资料皆需提供原件审验。
(三)程序
1.申报受理。用人单位备齐有关资料后向省劳动保障厅办事大厅申报,资料齐备、符合规定,予以受理。
2.审批发证。符合条件的,签发《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不符合条件的,签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3.办结时限。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四)注意事项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有效期为6个月。用人单位须及时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到被授权单位申领邀请函;
2.受聘的外国人持邀请函到我驻外使(领)馆申请职业入境签证;
3.用人单位在受聘人入境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凭《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相关资料申办《外国人就业证》。
4.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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