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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深圳就业办事指引

外国人就业办事指南

2008年04月28日

一、内容

省劳动保障厅审批外国人在省直、中央厅局级驻穗单位和在省劳动保障厅立户单位就业,签发《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

二、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三、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一)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3.无犯罪记录;

4.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5.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需提交资料1.聘用申请报告;

2.聘用意向书;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拟聘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5.拟聘外国人的履历证明或技能资格证明;

6.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备注。上述资料皆需提供原件审验。

(三)程序

1.申报受理。用人单位备齐有关资料后向省劳动保障厅办事大厅申报,资料齐备、符合规定,予以受理。

2.审批发证。符合条件的,签发《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不符合条件的,签发《不予许可决定书》。

3.办结时限。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

(四)注意事项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有效期为6个月。用人单位须及时持《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到被授权单位申领邀请函;

2.受聘的外国人持邀请函到我驻外使(领)馆申请职业入境签证;

3.用人单位在受聘人入境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凭《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相关资料申办《外国人就业证》

4.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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