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深圳就业办事指引
附件:外国人入境在深圳就业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予外国人在深圳就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93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第二十八条;
(四)《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六)拟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法律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1、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原件1份,由其本人签字及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聘用意向书(原件1份,双方签字盖章),或出资方、公司总部签发的委派书(需写明期限,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的原因报告(原件1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4、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就业申请人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1份);
6、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外国人就业花名册》(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8、《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原件1份,由就业申请人签名,相应位置贴相片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免提供
1、
2、
3、4项的材料,但投资人需另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公司章程;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的免提供
1、
2、4项的材料,但需另提供相关的任职证明。
(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外国人就业证》):
1、已获得《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的,提供以下材料:
(1)《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原件);
(2)职业签证或市公安部门《办理外国人就业居留许可申请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就业申请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验原件);
(4)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证明或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用人单位与来深就业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就业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的免提供,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需另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代表工作证》);
(6)就业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相片2张(相片规格为2寸)。
2、就业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可免就业许可,提供以下材料办
理《外国人就业证》:
(未完,全文共4211字,当前显示139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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