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
宿州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宿地税[2011]20号2011-04-0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收秩序,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实现对房地产业、建筑业的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应对房地产和建筑业实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是指各级地税机关通过受理房地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以及采集的政府相关部门的第三方信息,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运用项目登记、税控开票、数据分析、现场巡查、纳税评估等控管手段,并利用ahtax2009征管信息系统,根据房地产销售和建筑业工程进度监控项目的纳税申报、税费缴纳情况,对房地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登记信息、开票信息、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汇总、分析、传递、比对,实现对房地产开发业、建筑业税收的全过程控管,确保税费及时、足额入库的一种税收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且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商品房(含土地、其他建筑物、附着物及配套设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住宅、办公、商业用房的开发、销售行为;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买卖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业纳税人包括建筑、安装、修缮、水利、道路、桥梁、市政工程、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项目管理内容
(一)受理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项目登记;
(二)对不动产和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登记信息、申报信息、开票信息、入库信息进行采集、录入、汇总、分析、传递、比对;
(三)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四)掌握不动产销售和工程项目进度及工程项目结算情况;
(五)根据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监控不动产和工程项目的纳税申报、税费缴纳情况,确保税费及时、足额入库;
(六)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开具、保管、缴销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发票;
(七)不动产销售及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及时清缴税费,并出具清算报告;
(八)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纳税人安装税控开票装置,发售相应发票。
第五条项目管理对象和项目登记主体
房地产业项目和建筑业项目为项目管理的对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房地产业纳税人和建筑业纳税人为项目登记的主体。
第六条项目管理机关
项目的管理机关原则上为房地产项目或土地所在地和建筑业项目劳务发生地的主管地税机关。
第七条项目登记的原则
(一)税务登记前置原则。纳税人只有先进行税务登记或报验登记,才能进行项目登记。
(二)双向登记原则。建设方和施工方都必须进行项目登记。如果建设方不能进行项目登记,可由施工方汇总形成建设方项目登记信息。
(三)顺序登记原则。一般情况下应当先办理建设方登记,后办理施工方登记;施工方登记应当先总包后分包。
(四)先项目登记后开票原则。房地产项目无规模限制,建筑工程项目投资额在限额以上的都必须先办理项目登记,后开具发票。限额标准为:市区(含埇桥区城区):200万元;县城:50万元;乡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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