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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实施办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重点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讨论稿)

第一条为规范税收执法重点管理,加强税收执法监督,防范执法风险,推进依法治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执法督察规则》和《全省地税系统提高收入质量防范执法风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地税局对全省各县(市、区)地税局、市地税局所属执法单位(以下统称重点管理单位)实行的税收执法重点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管理,是指上级地税机关对存在税收执法突出问题的下级执法单位,除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又对其采取其他综合管理措施,督促其限期改正税收违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重点管理坚持依法治税、客观公正、动态管理、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省地税局实行重点管理的主要事实依据包括:

(一)省地税局各类执法督察核实的税收违法行为;

(二)上级机关以及监察、财政、审计等机关确认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六条县(市、区)地税局、市地税局所属执法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其实行重点管理:

(一)违反规定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改变税种入库级次、转引税款、提前入库税款、违法延期征收税款、违规减免税、摊派税款等违规情节严重的;

(二)单税种违反规定入库税款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税法情况

第七条各级地税部门要全面加强对税收执法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积极开展税收执法督察以及核实省地税局推送的税收执法疑点信息工作,发现税收违法问题及时按规定整改。在有关机关查实税收违法问题前已经整改的部分不列入第六条第

(一)、

(二)项规定的违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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