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为进一步加强
××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实施意见
××市××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实施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保证肉食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区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以下简称《》)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
第二条全区范围内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管理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三条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坚持“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注重提高屠宰加工的规模化和集约化程度,逐步压缩场点数量,淘汰原始落后的手工操作方式,提升企业规模化程度和市场辐射能力,保证肉品质量和消费安全;努力实现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避免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水平。
定点屠宰厂(场、点)的数量按以下标准设置。市区1-2个生猪定点屠宰厂;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各设1个中心屠宰场;地域较大、人口较多、消费量较大、边远和交通不便的乡镇可增设1个屠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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