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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为进一步加强

附: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

设置规划意见有关问题的批复

(皖政秘〔2008〕84号)

省商务厅:

《关于批准实施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的请示》(皖商运字〔2008〕419号)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必须遵循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要严把场点设置条件,促进企业合理布局,在一些交通便捷、人口集中、市场规模较大的地区,鼓励打破区域界限,整合现有屠宰资源,积极培育生猪屠宰加工龙头企业,推进生猪定点屠宰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肉食品消费安全。

二、原则同意《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请据此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

1安徽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设置规划意见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行业管理,保证肉食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省屠宰加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在全省范围内对上市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管理制度。

除偏远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和个别山区乡镇实行屠工制外,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三条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坚持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在保证市场供应的前提下,城区人口超过100万人的省辖市,中心城区原则上可以设置2个定点屠宰厂(场),最多不得超过3个;城区人口低于100万人的省辖市,中心城区可以设置不超过2个生猪屠宰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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