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益非营利组织筹资问题研究
非营利组织筹资对策研究
非营利组织,也称非政府组织,是政府和企业以外的第三大社会组织,在21世纪之后得到了飞速发展并推动着社会进步。其在社会领域影响广泛,涉及公共事业、环境保护、文化、经济、农业等多个方面。
现阶段在我国,非营利组织仍处于初期探索阶段,总体呈现的特点是平均规模较小、资金严重不足、专业人才占比低等等。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对1508家非营利组织进行调查得出的结论是,有41.4%的非营利组织认为资金短缺是制约其发展的最突出问题。尤其在2011年“郭美美事件”爆发之后,非营利慈善组织遭遇到了严重的信任危机,直接导致全国捐赠总额出现首次下降,光中国红十字会当年受捐赠额就同比减少了23.68%(数据来源:《2012年中国慈善捐助报告》)。由于非营利组织几乎无利可图,筹资上又缺乏政府的强制力,所以一般潜在投资人没有足够动机进行资金支持,因而对非营利组织筹资能力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但非营利组织在调动社会资源、提供公益服务、协调与治理社会、倡导与影响政策方面发挥着难以被替代的作用,维持并发展非营利组织事业是加快社会进程的必须之举。
如果非营利组织想要在社会中发挥更大、更深入的作用,就必须拥有良好的筹资能力,解决资金短缺问题。本文以解决非营利组织的筹资问题为出发点,在确保非营利组织职责履行的前提下,对其发展现状及存在的筹资困难问题予以分析,并提出提高非营利组织筹资能力的对策建议。
一、非营利组织的现状及筹资方式
国外对非营利组织的研究相较于中国更早,对非营利组织的理解也更加深入,但由于各国社会在发展阶段及文化上存在差异,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也存在差别。levitt从部门划分的角度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界定,他认为除去政府和私营企业之外的第三部门为非营利组织,它的核心使命是公共社会利益。lesterm.salamon(2002)认为,只要一个社会组织符合以下五个性质(组织性、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中的三个即可以成为非营利组织,这个定义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国外研究对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往往侧重于两点:组织使命是服务于社会;营利不应分配于私人(会员、成员),而应当留给需要其帮助的社会成员。我国并无对非营利组织的专门明确的法律定义,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非营利组织有公立非营利组织(又被称为事业单位,即利用国有资产从事教育、文化、体育等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两种组织均不以营利为目的,所有者不具有所有权,不得要求经济回报。
据民政部统计,1988年在我国注册登记的民间社会组织总数仅为4446个,但截止到2012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49.9万个,比上年增长8.1%;吸纳社会各类人员就业613.3万人;接收社会捐赠达470.8亿元。非营利组织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当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
非营利机构的筹资能力,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其所筹建的项目进行资金募集的能力。它实际上是非营利组织与潜在的资金提供者进行沟通,引起对方的共鸣和兴趣,最终愿意为其项目进行无偿投入并不求资金回报的过程(见图1)。
一般而言,非营利组织筹集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经营及营业外收益、负债筹资与权益筹资。经营及经营业外收益主要包括经营收益、政府支持和接受捐赠。其中经营收益主要来源于会费收入、产品服务收入以及投资收益,政府支持包括政府直接投资、税收优惠以及人才输送。负债筹资主要有长、短期借款和bot筹资。权益筹资方式在国际范围内通常受到较多限制而应用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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