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日租房安全监管标准指引卫生计生篇征求意见稿
附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
(征求意见稿2017年6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内部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活动的监督,包括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内设机构、委托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受委托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
第三条执法监督应当遵循监督检查与改进执法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本部门自我监督为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自我纠正、自我规范、自我提高,不断规范执法行为,切实提高执法效能。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执法监督及核查处理有关执法行为违法、不当及不作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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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执法监督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或者明确本部门负责执法监督的机构(以下简称执法监督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兼职执法监督人员,并为执法监督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保障条件。
第六条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执法监督证件。有关人民政府对执法监督人员的考核发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执法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本部门年度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对本部门内设机构、受委托的执法机构、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或者抽查;
(三)按照规定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四)受理对有关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不作为的投诉、举报,并组织调查处理;
(五)对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及其他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核;
(六)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业务培训;
(七)定期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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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执法监督的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执法监督的范围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按照法定职责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是否存在超越权限,违法决定、处理职权范围以外事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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