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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日租房安全监管标准指引卫生计生篇征求意见稿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各类涉校案件和暴恐袭击事件,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公通字〔2010〕38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国家标准gb/t29315-2012,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监督辖区内各类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开展安全防范工作,维护学校周边良好的治安秩序。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教育培训机构或场所参照执行。

第二章人防建设规范

第三条学校应成立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专职门卫、保安员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安全保卫机构设置和保安员配备情况报县级公安机关备案。校长为学校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

学校安全保卫机构应建立和执行校园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学校安全保卫人员应熟悉学校治安保卫、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掌握学校及周边治安特点及工作重点。

第四条学校保安员要经公安机关严格审核,保安服务公司严格把关、择优派驻,以派驻的保安服务公司管理为主,同时接受所在学校监督管理。学校保安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原则上在18周岁至55周岁,身体条件好的,可以到6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残疾;

(三)品行良好,无劣迹行为;

(四)无违法犯罪记录;

(五)无被吊销保安员证记录

第五条学校保安员配备标准。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教学点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2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第六条学校保安员应按照《保安管理服务条例》要求,经岗前培训取得保安员证后方可正式上岗。保安员上岗执勤应着保安服装,配备防暴头盔、安全钢叉、防刺服、防割手套等防卫器械和应急处置装备,并熟悉使用方法。

第七条专职门卫和保安员应加强门卫管理,确保校门口24小时有人值守,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学校。在上、放学时段维护学校出入口秩序,做好巡查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警。对正在发生的侵害师生的违法行为,迅速使用防卫器械先期处置。

学校上放学时段和上课时段,每个有人员、车辆进出的校门口至少要有1名专职保安员在岗值勤;寄宿制学校放学后及夜间时段,应至少有1名专职保安员在岗值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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