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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办事指南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办事指南

一、办事依据

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0号)

2、《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3、《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

4、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施工管理办法(暂行)》

二、安全保护区范围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地下车站与隧道周边外侧50米内;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软土、砂土、溶洞、高含水率地质条件特殊的地段,其范围可根据地质情况扩大。

三、总体要求和办事流程

在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的所有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将设计、施工方案及其它有关资料送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集团”)审核同意后,再按有关基建报建程序报市规划国土和建设管理部门审批。

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轨道交通设计资质或岩土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对其设计方案、施工方案对地铁运营的影响进行评估。建设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最终的评估结果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要求。工程施工期间,应委托第三方监测单位,对地铁结构的变形、震动、开裂和其它必要的项目进行监测。工程施工期间,建设单位须服从深圳市地铁集团和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与管理。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受深圳市建设局委托实施行政执法。办事流程见下图: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办事流程框图

四、业务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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