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核准办事指南
附件2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建筑工程
和市政公用工程)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办事指南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8〕17号)和省编办、省工商局、省法制办《关于加快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皖编办〔2018〕208号)等有关精神,现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试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事项,制定本告知承诺制审批办事指南。
一、试点范围
经省政府批准,在我省具备条件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的建筑业企业。
二、试点事项
由我厅本级负责审批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三、办理程序
1.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与信用监管平台建筑业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系统,网上填报企业基本信息、人员及业绩量化指标,扫描上传资质申请相关附件和告知承诺书。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查企业申报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在受理当天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官方网站公告审批结果,并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事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四、事后核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办组织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将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公布其不良行为。被撤销资质的企业自资质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记入其诚信档案,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
附录:“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告知承诺书(模板)、
(未完,全文共2408字,当前显示79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