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医[2000]10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各大专院校,有关医疗单位:
根据国务院体改办等8部委局《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卫生部等10部委局《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若干意见》,为加快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范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为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做准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愿意承担本市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任务,遵守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各项管理规定,执行《北京市社区基本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用药目录》,执行全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符合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评审条件,可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下发的《关于重新认定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0]87号)规定的申报和审批要求办理。
现
一、二级医院经重新认定确定为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转制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定点资格继续有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所属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定点资格申报,并承担连带的管理及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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