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泰山区、市高新区、泰山景区劳动保障局(人事劳动局),城区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城区各中小学、托幼机构,城区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为建立健全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办法,确保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根据《泰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泰政发[2007]58号)和《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泰政办发[2007]4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住院管理
(一)参保人员住院,须持身份证、《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卡》),到本人选择的首诊定点医院治疗。经治医师要认真核对人、证是否相符,其病种是否属于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符合规定的,填写《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登记表》,到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科(室)办理医保住院登记手续,医院医保科(室)要于患者住院次日上午10时前,将患者的住院登记信息传输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进行网上备案。
(二)参保患者入院当日,医护人员要向其发放《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须知》和《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医疗服务情况反馈表》,便于参保人员了解有关规定,及时反映意见和要求。
(三)定点医院每日应将参保患者上日发生的医疗费用数据信息,传输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同时向患者发放“一日清单”,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认可。
(四)经治医师对参保患者要做到合理检查、用药、治疗,优先提供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的医疗服务,确需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外项目时,经治医师须填写《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外项目使用审定表》,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参保患者使用统筹外项目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一个医疗年度内,定点医院要控制在参保患者住院医疗总费用的10%以内。
(五)参保患者出院带药,限带住院时使用的口服剂型,按照急性病不超过5天量,慢性病不超过10天量,中草药不超过6剂的数量开药。
(六)参保患者跨医疗年度住院的,按入院时医疗年度的有关规定结算。
(七)定点医院应于参保患者出院3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结算时参保患者只需缴纳个人负担的费用,医院出具住院费用结算单;应由统筹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院于每月5-15日携带参保患者“一日清单”、报销凭证、住院费用结算单及参保患者原始病历,与市医疗保险处进行结算。
(八)市医疗保险处与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实行“总量控制、弹性管理”,先实行定额结算、按单元付费等,以后逐步实行多种形式的结算办法。
二、转诊转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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