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公费医疗、大病医疗保险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统一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大病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市属以上各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统一规范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大病管理,促进我市门诊慢性大病制度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实行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泰政发〔2010〕77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统一完善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的通知》(泰人社发〔2011〕231号)及《关于统一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有关政策的通知》(泰人社发〔2011〕201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大病进行统一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门诊慢性大病补助申报程序
申请门诊慢性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须携带《社会保障卡》、《门诊慢性大病补助申请表》一式两份、参保人员一年内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须由医院病历主管科室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医院印章)及能够证明所报病种程度的各项检查及化验报告单等材料,到参保地指定的门诊慢性大病定点医院(精神病种到专科医院)相关临床科室,由具备门诊慢性大病诊疗资格的执业医师按照门诊慢性大病鉴定标准(鉴定标准见附件2)进行审核,填写诊断结果,科主任签字确认。经定点医院医保科室审核同意后,于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10日(节假日顺延),由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将上述材料报送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评审委员会定期审核鉴定。经审核鉴定符合条件的,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发放《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以下简称《门诊慢性大病医疗证》),参保人员从发证之日起享受门诊慢性大病补助待遇。
二、统一门诊慢性大病就医管理
门诊慢性大病实行定点管理。经鉴定符合门诊慢性大病补助的参保人员,按参保地就近选择一家门诊慢性大病定点医院作为本人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原则上医疗年度内不变更,如需更改,参保职工可于每年3月、参保居民于每年12月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后予以变更。参保人员未在选定的门诊慢性大病定点医院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未完,全文共2789字,当前显示902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