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高手,超级方便的公文写作神器! 立即了解


中山市城区犬类管理试行办法11.11

中山市城区犬类管理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城区养犬行为和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中山市城区犬类管理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对养犬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养犬的区域范围为中山市当前的中心城区,亦即是“东至中山港大道中山火炬开发区‘百鸟归巢’标志;南至城桂路博爱医院路口、南区105国道过境线路口;西至富华道尾;北至105国道过境线沙朗处、旧105国道与岐港公路交界处、东明大桥”。

第四条

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组织中心城区域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主管本市中心城区内的养犬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等1重大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和捕捉无主犬只工作;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

(五)市政园林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内犬只活动区域的建设和管理;

(六)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养犬管理收费监督工作

(七)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养犬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接受居民的举报、投诉;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就本居住区内有关养犬事项制定公约,并组织实施。

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本居住区内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养犬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于违法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机关应当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登记,及时处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八条

市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登记证》、犬牌的发放、变更、注销、年审、犬只电子身份标识的设置,以及由养犬而引发的治安管理和案件的调解和查处、开展民间爱护动物组织等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公安机关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公布养犬管理和服务的有关信息,受理公众咨询、求助,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

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与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养犬登记、免疫和处罚等信息共享。

3第九条

中心城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登记许可,不得养犬。

第十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二)有看护财物、展览、表演等合理用途;

(三)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

(四)有专人管养犬只;

(五)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

第十一条

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独立的居所;

(三)如申请人为外籍人士,还必须在我市合法居留五年以上

第十二条


(未完,全文共5172字,当前显示149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温馨提示

此文章为6点公文网原创,稍加修改便可使用。只有正式会员才能完整阅读,请理解!

会员不仅可以阅读完整文章,而且可以下载WORD版文件

已经注册:立即登录>>

尚未注册:立即注册>>

6点公文网 ,让我们一起6点下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