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辐射环境管理办法
辐射环境管理督查工作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辐射环境管理督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促进地方环保部门不断提高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国家政策、方针、任务有效落实,提高督查工作效能,促进督查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查工作要统筹规划,紧密围绕辐射环境管理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开展,推动工作落实,促进事业发展。
第三条核设施安全监管司归口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管理督查工作;各业务司负责提出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需要督查的事项,指导各监督站开展督查工作,必要时,可直接组织开展督查。
第四条核设施安全监管司每年12月会同核电安全监管司、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和各监督站制定下年度督查工作要点,印发监督站,抄送省级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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