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五篇范文
华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辐射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环境安全管理,切实落实管理职责和各项环境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工作人员的健康和放射源安全,杜绝放射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对放射源的购买、环评验收、取证、运行变更、闲置退役管理及职责分工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
环境保护部
负责对各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环境管理状况进行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落实。
第四条
各单位
放射源使用单位需设立辐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辐射防护工作、并负责放射性设备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辐射安全许可管理
第五条各单位购买新的射线装置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并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经环保部门审批,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后。许可证有效期(5年)满,需要延续的,于许可证有效期满30日前,向环保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第六条各单位在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申请放射源购买。
第七条使用射线装置前,从事许可证范围内的辐射工作,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指导,项目投入试运行3个月内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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