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特殊工时审批管理试行办法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审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特殊工时制度管理工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适用本办法。
中央、省驻青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岗位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实行标准工时,而采取的无固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行业特点或受季节等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劳动者连续作业,采取在一定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第四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特殊工时制度岗位上工作的,应当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第五条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须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特殊工时的审批管理遵循依法、规范、高效的原则,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管理权限和申请条件
第六条特殊工时制度按照以下权限进行审批和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青岛市市属用人单位以及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投资企业、外地驻青单位、驻青部队所属用人单位;
(二)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其辖区内的区属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崂山区、城阳区、开发区、黄岛区以及高新区、保税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区(市)属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投资企业、外地驻青单位和驻青部队所属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实际经营地与登记注册地不一致的,以实际经营地为准。
第七条用人单位具备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一)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考勤制度、休息休假制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用工规范,工时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二)依法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与分配制度,执行国家、省、市工资支付等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三)依法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和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议)备案,备案信息完整准确;
(四)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五)依法维护员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第三章
岗位范围及规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在下列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对单位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
(二)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四)其他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第九条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或考核标准,确保劳动者得到合理休息。其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完成劳动定额情况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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