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特殊工时审批管理试行办法
特殊工时制度申报及审批程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工律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第二款“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时依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据
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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