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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划拨用地变为商业用地

划拨用地目录

(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对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可以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以营利为目的,非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应当以有偿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等不再符合本目录的,应当实行有偿使用

五、本目录施行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划拨用地项目目录》同时废止。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一)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

1.办公用地

2.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

(二)军事用地

1.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

2.营区、训练场、试验场

3.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港口、码头

4.军用洞库、仓库、输电、输油、输气管线

5.军用通信、通讯线路、侦察、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标志

6.国防军品科研、试验设施

7.其他军事设施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城市基础设施用地

1.供水设施。包括水源地、取水工程、净水厂、输配水工程、水质检测中心、调度中心、控制中心。

2.燃气供应设施。包括人工煤气生产设施、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天然气输配气设施。

3.供热设施。包括热电厂、热力网设施。

4.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城市轻轨、地下铁路线路、公共交通车辆停车场、首末站(总站)、调度中心、整流站、车辆保养场。

5.环境卫生设施。包括雨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垃圾(粪便)处理设施、其他环卫设施。

6.道路广场。包括市政道路、市政广场。

7.绿地。包括公共绿地(住宅小区、工程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地除外)、防护绿地。

(四)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

1.邮件处理中心、邮政支局(所)

2.邮政运输、物流配送中心

3.邮件转运站

4.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

5.集装容器(邮袋、报皮)维护调配处理场

(五)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

1.学校教学、办公、实验、科研及校内文化体育设施

2.高等、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宿舍、食堂、教学实习及训练基地

3.托儿所、幼儿园的教学、办公、园内活动场地

4.特殊教育学校(盲校、聋哑学校、弱智学校)康复、技能训练设施

(六)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

1.科学研究、调查、观测、实验、试验(站、场、基地)设施

2.科研机构办公设施

(七)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

1.各类体育运动项目专业比赛和专业训练场(馆)、配套设施(高尔夫球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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